法规(EU) No 305/2011
简称CPR认证
老指令CPD认证
分类根据产品1,1+,2+,3,4
工厂审核除4类外都需要
周期不审厂几周,审厂几个月
费用根据产品类别
发证机构欧盟CPR公告机构
典型产品钢结构、地板、紧固件等
欧盟会和英国采用了建筑产品法规 (CPR),并于 2013 年取代了建筑产品指令 (CPD)。 目前,CE 标志对属于范围的产品是强制性的。符合 CE 标志允许建筑产品在欧盟国家合法销售并在欧盟单一市场进行交易。
CPR法规与CPD指令主要差异:
- 诸多新的定义
- 在设定条件下CE标志成为了强制要求
- 进口商和分销商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
- ETAG 和ETA(许可)将分别被EAD和ETA (评估)替代
- 技术评估机构(TABs)的责任
- 授权机构的责任
- 公告机构(NBs)的额外责任
- 公告机构授权程序
- 取得CE标志的相关简化程序
- 市场与防护措施程序
CPR认证基本要求: 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就此而论,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预期的行动。 1.机械阻力及稳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卫生、健康与环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使用安全(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噪音防护(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节能及保温(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确定适用哪些欧洲统一标准;
确定制造商希望在哪些欧盟成员国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并确定这些成员国是否有特定的性能标准要求;
根据欧洲统一标准中规定的适用测试进行测试,并应用标准中的标签、文件和其他要求;
建立工厂生产控制系统;
根据欧洲统一标准中的规范,建筑产品的符合性必须由公告机构确认,或者制造商可以自行声明符合性;
建筑产品的性能必须以欧洲统一标准中确定的格式在产品上声明。
本法规通过就如何表达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相关的性能以及在这些产品上使用 CE 标志建立统一规则,为建筑产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提供的条件规定了条件。CPR 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只有技术规范涵盖的建筑产品制造商才需要在其产品上贴上 CE 标志并制定性能声明。这对其他建筑产品的制造商不是强制性的。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欧洲技术评估 (ETB) 自愿执行 CE 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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